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汇编
3.比照住院或门诊慢特病享受待遇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累计14000元。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费用按60%支付。
3.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50%(7000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65%)。
二十四、怎样享受大病保险?
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同时,一并结算大病保险费用。实现“一单制”结算。
二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哪些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二十六、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个人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借他人《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冒名就诊、住院的;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的;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医学文书、医学声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定点医药机构骗保行为:
(一)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声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二)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三)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四)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五)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六)为参保人员利用其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七)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八)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九)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一)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如发现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有以上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部门将按骗取、套取医保基金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您发现身边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有欺诈骗保行为的,可拨打0471-2949251、12393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医保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二十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电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二十八、办税服务厅名单